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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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地区可以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
根据通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地区限定在国务院批准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企业必须在该21个城市范围内设立实体并开展业务,超出试点城市范围则无法适用简化审批程序。实务中,企业应首先确认拟设立地是否在名单内,若不在,则需按照一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流程(涉及工信部及商务部两级审批)办理,流程更为复杂且耗时较长。此外,若企业计划以总分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同时经营,需注意总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其中一个试点城市,且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获批的试点业务。常见争议点在于:试点城市名单是否动态调整?目前该名单为2010年确定,后续国务院可能新增其他城市,企业应密切关注最新政策动态。风险提示:若企业擅自将业务拓展至非试点城市,可能面临违规经营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
外资企业申请离岸呼叫中心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外资企业申请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第一,企业形式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设任何限制,这是本次试点最大的突破之一,与一般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规定不同。第二,业务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离岸呼叫中心,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得向境内客户提供服务。第三,企业需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包括固定的办公场地、设施、从业人员,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第四,企业需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含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第五,获得通信管理局试点批文后,还需凭批文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务操作指引:建议企业提前准备中英文版的公司章程、股东背景说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并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常见争议焦点:若企业股东中存在境外实体,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主体证明文件,实践中公证认证流程耗时较长,容易导致审批周期延长。风险提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重点,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否则可能被驳回申请。
总分形式在多个城市经营离岸呼叫中心如何办理手续?
针对一家企业以总分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通知明确简化了手续: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统一办理申请手续,各分公司不需要另行单独申请。具体流程为:总公司先向注册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获得试点批文后再向商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各分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需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通常包括分公司基本信息、总公司批文复印件、业务覆盖范围等。实务中,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总公司必须位于21个试点城市之一,且总公司获批的试点业务范围应明确覆盖所有分公司拟开展的业务类型。第二,分公司备案时,通信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分公司场地、人员、设施等符合要求的证明,建议提前准备。第三,年度报告由总公司统一汇总各分公司运营数据后报送至总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各分公司无需单独报送。常见争议焦点:若分公司所在城市不属于试点城市,则不能以总分形式开展业务,只能由总公司在该城市新设子公司并单独申请。风险提示:分公司备案不及时或未备案,可能被认定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各分公司应确保其业务终端的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若分公司实际服务境内客户,则构成超范围经营,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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