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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具体而言,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且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则负责审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中污染较重项目可以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此外,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对于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这些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务中,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特殊性质或跨区域项目,然后查阅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审批目录以及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分级审批规定,准确确定审批机关。切勿仅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或资金来源判断,因为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如何,只要是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都必须按照本规定确定审批层级。如果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层级,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负责。若建设单位对审批权限存在疑问,可以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咨询或提交预审申请,以避免因报错审批机关导致材料被退回、审批延误,甚至影响后续立项和施工进度。风险提示:如果建设单位向无权审批的机关报送环评文件,该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届时环评文件效力归于无效,建设单位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造成时间和成本损失。另外,需要特别注意,法律和法规对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例如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项目适用专门规定。正确识别审批层级是环评合规的第一道关口,建议建设单位结合专业法律顾问意见审慎操作。
环保部可以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吗?
可以。根据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且应当向社会公告。这种委托属于行政委托,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边界。首先,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审批决定。其次,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即禁止转委托,这保证了审批权力的行使始终处于环境保护部的监督控制之下。再次,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实际审批行为由省级环保部门作出,但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环境保护部,建设单位对审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环境保护部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委托审批的具体项目范围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目录,其中包括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实务操作中,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要求,使用环境保护部的名称、文书格式和印章,不得擅自扩大审批权限或者改变审批条件。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在收到环评审批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审批主体名称和文号,判断该审批是否属于合法委托后的授权审批。如果发现审批文件以省级环保部门自己的名义作出,而该事项属于环境保护部委托事项,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审批决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委托范围的公告方式是否具有公示效力、受委托机关是否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机关是否尽到监督职责等。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中若遇到此类争议,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风险提示:委托审批并不改变审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能因审批机关位于本地而忽视对其权限来源的审查。如果因越权审批导致环评文件被撤销,建设单位通常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在项目前期就应当核实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的委托目录,并要求审批机关出示或者说明委托依据。此外,对于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而言,必须杜绝再次委托下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办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审批无效和纪律处分的法律后果。
下级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如何处理?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这意味着越权审批的环评文件不具备合法效力,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否定其效力,或者要求作出决定的机关自行撤销。第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种类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体现了对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又惩戒相关责任人。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如果其取得的环评审批决定因下级越权被撤销,将面临环评文件失效、必须重新报批的困境。特别是在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的情况下,环评审批被撤销可能导致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认定超越法定职权,例如下级环保部门审批了应当由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或者跨区域项目;如何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未依法履行公示、听证、专家评审等环节;以及撤销审批决定是否应当考虑建设单位对审批行为的信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需要平衡,但在越权审批情形下,通常更强调维护行政审批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肃性。实务操作建议:建设单位在收到环评审批决定后,可以主动核查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批条件是否满足。若发现审批机关存在越权嫌疑,应当及时咨询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评估审批决定的稳定性。如果上级部门启动撤销程序,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争取依法参与程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听证。同时,因违法审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作出审批决定的机关申请赔偿。风险提示:建设单位不能以已经获得环评审批为由绝对信赖审批的合法性,尤其对于明显无权审批的项目,应当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在审批效力存疑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否则一旦审批被撤销,建设单位的损失可能难以完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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